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文件 苏消保委〔2016〕11号
需要申报“消费者满意单位”的单位速来协会领取相关文件和申报表,按申报表申报材料于本月底统一上报家协
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文件
苏消保委〔201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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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度苏州市“消费者
满意单位”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市、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为深入推进消费放心创建长效机制建设,进一步增强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引导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推动苏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赋予的工作职责,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决定在全市开展2016年度“消费者满意单位”评选活动。
一、评选依据
苏州市2016年度“消费者满意单位”评选以苏州市消保委制定的《苏州市“消费者满意单位”评选管理办法》为依据(见附件1)。
二、申报材料
1. 申报单位填写《2016年度“消费者满意单位”申报审批表》(见附件2)。
2. 提供单位简况,包括单位主体资格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行业其他相关证明(社会信用、有无违规
情况)、近期获奖及荣誉证明等。
3. 提供单位近期的行检、行评证明。
4. 提供单位现行质量、服务标准及相关证明。
5.提供向社会公开承诺的商品和服务质量内容。
以上材料均应加盖单位公章。
三、时间步聚
此次评选活动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1. 申报阶段(2016年11月)。符合申报范围、条件的单位,采取自愿原则,到所在地的县(市)、区消保委申报相关材料。
2. 考核验收阶段(2016年12月)。2016年12月上旬由各县(市)、区消保委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后申报材料上报苏州市消保委秘书处;2016年12月中下旬,市消保委对各县(市) 、 区消保委推荐的单位进行复核。
3.公示阶段(2017年1月)。由各县(市)、区消保委对通过复核的单位向当地有关部门和社会征信,并通过媒体或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
4. 发布阶段(2017年2月至3月)。市消保委根据公示反馈情况,研究确定评选单位。于2017年3·15活动期间,对获得2016年度“消费者满意单位”的单位,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并颁发牌匾和证书。
四、评选要求
各地要加强领导,大力宣传,精心组织,狠抓落实,遵照单位自愿、严格审核、保证质量的原则,认真做好申报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推荐,切实增强评选工作的权威性、公正性和公信度。
各地在开展评选工作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消保委秘书处联系。联系人:朱宇瑶,联系电话:68150107。
附件:1.苏州市“消费者满意单位”评选管理办法
2.2016年度“消费者满意单位”申报审批表
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2016年10月27日
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2016年10月27日印发
苏州市“消费者满意单位”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消费者满意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消费者满意单位”评选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消费者满意单位”是指经市、县(区)两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消保委)认定的,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消费者满意单位”评选工作坚持自愿申报,择优推荐,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把关。
“消费者满意单位”评选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申报“消费者满意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全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含生产型企业);
(二)开业时间满两年以上(含两年),当年利润无亏损;
(三)认真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依法规范本单位的经营服务行为;
(四)自觉坚持诚信经营理念,不断完善经营服务机制,不经销假冒伪劣商品,不提供虚假宣传服务;
(五)综合经济实力较强,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自身特色的管理经验及现代企业文化,能够实现本单位良性循环和持续性发展。
(六)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无价格欺诈行为;计量器具定期检定,不缺斤少两,坚持公平交易与正当竞争;
(七)不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等形式的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八)对所销售的商品实行进货验收和质量不合格下架退回制度,特殊商品储藏设施符合其质量保管条件要求;
(九)设立专门负责处理消费纠纷的工作机构和人员,建立内部消费争议和解机制。及时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及时、认真地调处消费者投诉,做到受理有记录,处理有结果,问题能解决。对各级消保委布置转办的投诉一次解决,杜绝两次投诉。消费者的满意率在98%以上;
(十)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近两年媒体无负面报道和违法行为记录;
(十一)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热心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消费者满意单位”:
(一)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被新闻单位、有关部门和消保委公开点名批评、披露的;
(二)被撤消“消费者满意单位”荣誉称号的;
(三)经营状况出现严重亏损的;
(四)对消费者投诉有意推诿或不予理睬,情节严重的;
(五)有其他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六条 凡符合评选条件的单位,均可向所在地消保委自愿申请参与“消费者满意单位”评选。
市、县(市)、区消保委应成立“消费者满意单位”评选小组,负责推荐、审核、征信、上报工作。坚持在公开、公正、严格评审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择优评选出“消费者满意单位”。
(一)自愿申报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所管辖区的消保委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消费者满意单位”申报审批表。
2. 提供单位简况,包括单位主体资格证明(企业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行业其他相关证明、近期获奖及荣誉证明等。
3. 提供单位近期的行检、行评证明。
4. 提供单位现行质量、服务标准及相关证明。
5.提供向社会公开承诺的商品和服务质量内容;
(二)县(市)、区消保委“消费者满意单位”评选小组对管辖区内的申请单位进行书面和实地审核、征信,形成初审意见后,将评选出的单位推荐材料一式两份向上一级消保委报送。
(三)市消保委“消费者满意单位”评选小组将复审名单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如有关部门和消费者对公示单位提出异议的,市消保委“消费者满意单位”评选小组应当认真核实。异议成立的,向单位说明取消参评资格的理由。
(四)根据征求意见的结果,由市消保委“消费者满意单位”评选小组最后确定“消费者满意单位”名单。
(五)市消保委“消费者满意单位”评选小组将在“3·15”纪念活动期间,通过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授予“消费者满意单位”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消费者满意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评选一次。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愿申报复评。未参加复评或复评未通过的单位,不得再使用“消费者满意单位”称号。
第八条 各级消保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费者满意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每年“3·15”活动前全面组织一次回访工作,回访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消费者满意单位”荣誉称号不搞终身制,有关荣誉证件和对外宣传使用荣誉称号时必须注明期限和时间。牌匾统一格式,包括字体、大小、颜色等。
第十条 已获得“消费者满意单位”称号的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限期整改或撤销其“消费者满意单位”荣誉称号并予以公告:
(一)发现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高价斩客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恶意欺诈消费者现象的;
(二)对消费者的投诉不理不睬,或用各种理由推卸责任,拖延时间,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要求的;
(三)有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行为的;
(四)有其他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2016年度“消费者满意单位”申报审批表
单位名称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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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金) |
单位性质 (企业、事业、个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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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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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状况 |
2014年销售额 |
万元 |
2015年销售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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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净利润 |
万元 |
2015年净利润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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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何地 被 授 予 何种荣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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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报 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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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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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消保委 推 荐 意 见 |
(公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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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保委 审 核 意 见 |
(公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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