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苏州地方职称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区职称办,市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 加强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职称[2004]4号)和《江苏省人事厅加强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人事人才工作服务的意见》(苏人发[2004]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实际,进一步规范我市民营经济组织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更好地为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现就苏州地方职称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和对象
我市地方专业技术职称开展评审的范围为:工程、建筑工程、工艺美术、农业(含多管)系列(专业)、图书(含群文)、档案系列(专业)的中、初级职称。
评审对象是民营企业和个私经济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具备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组织和管理
苏州地方职称评审工作由苏州市职称办统一部署、指导和管理。各市职称办应按苏州市职称办的要求组织实施,为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地方职称做好服务。
1、市职称评价中心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工艺美术和市区工程、图书(含群文)、档案系列(专业)中级职称的评审工作。
2、市农林局负责市区农业(含多管)专业的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
3、各市、吴中区和相城区负责本市(区)工程、农业(含多管)、图书(含群文)、档案系列(专业)中、初级职称和本市(区)建筑工程、工艺美术初级职称的评审工作。
三、申报条件与标准
1、中级职称。比较系统地掌握并在工作中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性问题的能力,在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
本科毕业,担任本专业助理级职务满三年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四年;大专毕业,担任本专业助理级职务满三年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六年;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八年,担任本专业助理级职务满三年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十年。
不具备国家规定学历人员(职业高中、技校、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二年担任助理级职务四年以上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十五年;无上述学历人员,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二十年,须参加市职称办认可的相应级别的专业知识培训,考试成绩合格者或取得国家认可的大专毕业证书及大专六门单科结业证书,可破格申报。
所学专业与现从事专业不一致人员,应参加市职称办认可的相应级别的专业知识培训或取得国家认可的大专专业证书或大专六门单科结业证书,可破格申报。
2、助理级职称。能够掌握并应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大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可申报评审;
中专毕业后;担任本专业员级职务三年以上,可申报评审;
职业高中、技校、高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担任本专业员级职务四年以上(初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担任本专业员级职务五年以上),上述人员经相应专业水平考试合格,可申报评审。获得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电大或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四门以上单科结业证书者,可免试直接申报评审。
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四年,可直接申报助理级职称。
职业高中、技校、高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十年,并参加了市职称办认可的相应级别的专业知识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书的,可直接申报助理级职称。
无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十五年,并参加了市职称办认可的相应级别的专业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书的,可直接破格申报助理级职称。
3、员级职称。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职业高中、技校毕业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可申报评审。
高中毕业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初中毕业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经相应专业水平考试合格后,可申报评审。获得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成人中专专业证书或本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四门以上单科结业证书者,可免试。
4、破格评审。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着、贡献突出的专技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由地方选送,按破格条件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破格评审中级职称,应按照苏州市职称办统一制定的各系列的评审条件执行。
四、评委会组建与工作
1、按照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和苏州市有关文件精神,组建苏州地方职称评审委员会。要加强各级地方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建设和管理,各级地方职称评审委员会设评审委员库。
2、苏州市职称办负责调整和组建工程、建筑工程、工艺美术、农业(含多管)、图书(含群文)、档案系列(专业)中级评审委员会。各市(区)职称办负责调整和组建本地工程、农业(含多管)、图书(含群文)、档案系列(专业)中级评审委员会和建筑工程、工艺美术初级评审委员会。调整和组建中级评审委员会由苏州市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初级评审委员会由各市(区)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3、评委库的人选应考虑行业和地区的分布,要吸收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作风正派的中青年骨干和地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委库的人数、执行委员数及其它有关工作,应符合《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和苏州市有关文件的精神。
4、各级评委会必须按《苏州市专业技术职称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意见》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应遵守职业道德、秉公办事,在评审评委本人或其亲属的专业技术职称时,实行回避制度。要坚持评审条件,改进考核、评审方法,客观公正的评价申报人的任职条件和履行职责的能力、水平,对破格申报、转岗和评委会认为有必要的人员均应进行面试(含答辩),同行专家评议或实地考核等办法。
五、评审时间和申报程序
苏州地方职称评审工作(除建筑工程专业外)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一、三季度收集材料,二、四季度组织评审。
苏州地方职称申报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单位按属地原则根据规定程序逐级申报。
本着积极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服务的精神,在苏州地方职称申报中实行自主申报。自主申报实行单位属地原则。因种种原因,所在单位不开展职称工作的,符合苏州地方职称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携带有关材料直接到各市(区)职称办(职称评价中心)申报相应职称。各市(区)职称办(职称评价中心)应采取有效措施,设立服务窗口,为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六、有关问题
1、地方职称与国家职称都是职称,但两者标准、条件不同,不能互相划等号。哪个范围评审的职称哪个范围内有效。符合国家职称申报条件人员的应申报国家职称,已评审地方职称并符合申报国家职称的人员,从2007年起应逐步转评国家职称。今后符合申报国家职称的对象,不得申报地方职称。
2、跨系列调动工作的人员的职称应按现岗位职务系列及相应的任职条件,重新评审和聘任。外地引进的地方专业技术人员由相应评委会进行评审确认,并报相应职称办核准。
3、各地评审的地方中级职称未经苏州市职称办审核同意并发文的,不得发苏州市职称办盖章的资格证书。
4、各市(区)应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在规定范围内组织实施评审工作。对本地区人员较少无法组织评审的系列(专业),可委托有条件的地区进行评审。
5、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前地方职称文件自然废除。
苏州市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下载链接:苏州家具协会网下载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