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二批苏州市“消费者满意单位”评选活动的通知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0-09-06 点击次数:
各市、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为深入推进全市消费纠纷和解机制建设,进一步增强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引导消费者科学理性低碳消费,推动苏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职能,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决定在全市开展第二批“消费者满意单位”评选活动。
一、 参评范围
全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 申报条件
苏州市2010年度“消费者满意单位”申报条件以《苏州市“消费者满意单位”评选管理办法》为依据。
三、 申报材料
1. 申报单位填写《2010年度“消费者满意单位”申报审批表》
2. 提供单位简况,包括单位主体资格证明(企业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行业其他相关证明、近期获奖及荣誉证明等。
3. 提供单位近期的行检、行评证明。
4. 提供单位现行质量、服务标准及相关证明。
5. 提供向社会公开承诺的商品和服务质量内容。
以上材料均应加盖公章。
四、 时间步骤
此次活动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1. 申报阶段(2010年8月至9月30日)。符合申报范围、条件的单位,采取自愿原则,于2010年9月30日前到所在地的县(市)、区消保委申报相关材料。
2. 考核验收阶段(2010年10月份)2010年10月10日前由各县(市)、区消保委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于10月15日前将初审后申报材料上报苏州市消保委。
2010年10月下旬,市消保委对各县(市)、区消保委推荐的单位进行复核。
3. 公示阶段(2010年12月)。由各县(市)、区消保委对通过复核的单位向当地有关部门和社会征求意见,并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示。
4. 发布阶段(2011年1月至3月)。市消保委根据公示反馈情况,研究确定评选单位。于2011年3.15活动期间,对获得第二批“消费者满意单位”的单位,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并颁发牌匾和证书。
五、 申报要求
各地要加强领导,大力宣传,精心组织,狠抓落实,遵照单位自愿、严格审核、保证质量的原则,认真做好申报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推荐,切实增强评选工作的权威性、公正性和公信度。
各地在开展评选工作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消保委联系。联系人:刘瑛,联系电话:68150107。
附件:
1.2009年度“消费者满意单位”申报审批表
2.苏州市“消费者满意单位”评选管理办法
二O一O年八月十九日
注:所有申报材料及附件,到潍坊市家具协会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