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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明年3·15施行

作者:综合编辑    信息来源:潍坊市家具协会    发布时间:2014-01-03    点击次数:    

人人都是消费者,作为最有“人缘”的一部法律,“消法”大修备受关注。新消法经三审,10月25日,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新消法赋予消费者七日“后悔权”的同时,还规定经营者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霸王条款无效。另外,药品、食品、神医等虚假广告的发布者也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个人信息列入保护范围:新消法规定,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或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漏、丢失。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俊臣对记者表示,这次将个人信息受到保护作为消费者的一种权益确认下来,是消法修订的一大亮点。

消费者七天内有“后悔权”:新消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根据新消法,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加大惩罚性赔偿形成有效震慑:草案二审稿提高了对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兼顾消费者与经营者权利和义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受到广大消费者,尤其是网购人群的普遍欢迎。但草案同时规定“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没有具体界定,让很多消费者担心这条规定容易成为经营者拒绝退货的借口。草案二审稿明确了“不宜退货”的商品范围,将鲜活易腐商品,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列为“除外”的情况。

净化广告市场  约束广告代言人:草案二审稿中明确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草案二审稿的相关条款继承和发展了《广告法》和《食品安全法》中有关名人代言的责任,同时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只要涉及广大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都适用连带责任。

引入公益诉讼,减轻消费者的举证负担:让消费者协会,作为消费者的娘家人,代表消费者去打官司,那么以后消费者协会可代表消费者请律师,由消费者协会代表广大消费者去参加诉讼。

消费者协会定位“公益性职能”,组织:新消法的条款,强化了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的公益诉讼权利。草案二审稿当中明确:消费者协会履行的是“公益性职能”,各级政府对消协履职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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