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家具行业产品标识标注规则(修订稿)
苏 州 市 家 俱 协 会
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苏 州 市 质 量 检 验 协 会
苏家协(2011)字第2号
苏州市家具行业产品标识标注规则
(修订稿)
第一条:规则制定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苏州市家具市场,理顺、统一家具产品的标识标注,达到正确引导消费,保护广大消费者与家具经营者的双方利益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GB/T3324-2008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QB/T1952.1-2003软体家具沙发江苏省家具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特制订本行业规定。
第二条:诚实守信
出售家具产品必须具备产品使用说明书,说明书内容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内容至少应包括:
1. 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执行标准编号和等级;
2. 产品主要原辅材料名称,使用部位;
3. 有害物质限量的控制指标;
4. 产品安装和调整技术要求,注意事项;
5. 产品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6. 产品故障分析和排除,保养方法;
7. 检验合格证明,生产日期;
8. 中文生产者名称和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电子邮箱号;进口产品应标注原产地,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名称,地址。
出售家具产品还必须做到;
1. 产品使用说明书与商品标价签或其它标牌的标识标注与实物一致。
2. 家具样品与订货产品的各项标识标注一致。
3. 定制家具与消费者要求的各项标识标注一致。
第三条:产品类别
一、木家具类——主要部件中装饰件、配件除外,其余采用木材、人造板等木质材料制成的家具。
1.家具主要部件——家具中起支撑、承载和纵向分隔作用的部件。桌类家具主要部件包括台面、抽屉、门板、旁板、脚架等;柜类家具主要部件包括面板、顶板、门板、旁板、隔板、底板、脚架等;木沙发、椅凳类家具主要部件包括座面、扶手、靠背、脚等;床类家具主要部件包括床屏(高屏、低屏)、床铺板、床挺等。
用于制作家具主要部件的材料称基材也称主要用材。
2.基材标识:
(1)基材标识应按国家规定的材种用名标识标注,并标注材料原产地,基材可以标注一种或多种。
(2)软体家具类的面料与填充料应标明等级和产地。
(3)其它类家具或多种材料制作的家具应按照基材要求如实标注名称。
3.辅料标识:
(1) 凡基材之外部位的用料都属辅料范围。
(2) 小件家具,例如,电视柜、鞋柜、几凳、衣帽架框、个性化小产品,凡销价在500元以内的产品可以作辅料标注。
4、木家具分类和标识:(产品型号后加上标识标注)
(1) 实木类家具——以实木锯材或实木板材为基材制作的,表面经涂饰处理的家具;或在此类基材上采用实木单板或薄板(木皮)贴面后,再进行涂饰处理的家具。实木板材是指,指接材、集成材等木材通过二次加工形成的实木类材料。
a. 全实木家具——所有木质零部件(镜子托板、压条除外)均采用实木锯材或实木板材制作的家具。用同一种原木锯材制作的家具,应标注为××全木家具。
b. 实木家具——基材采用实木锯材或实木板材制作,表面没有覆面处理的家具。基材同一种原木锯材制作的家具,应标注为××木家具,二种以上原木锯材制作的家具,应标注二种以上的××木家具。
c. 实木贴面家具——基材采用实木锯材或实木板材制作,并在表面覆贴实木单板或薄板(木皮)的家具,应标注为××木贴面家具(并标注基材材种)
(2) 人造板类家具——以纤维板、刨花板、胶合板、细木工板、层积板等人造板为基材制作的家具。
a. 纤维板家具——基材采用纤维板制作的家具。
b. 刨花板家具——基材采用刨花板制作的家具。
c. 细木工板家具——基材采用细木工板制作的家具
d. 多层胶合板家具——基材采用多层胶合板制作的家具。
人造板表面覆面的家具,应当标明其饰面材料,应当标注为××贴面家具,并标明基材××板。
(3) 综合类木家具——基材采用实木、人造板等多种材料混合制作的家具,应标注为多种基材的家具。
二、软体家具类
1.沙发类家具按包覆面料分类和标识
(1)皮革沙发
a.全皮沙发——产品的外表(除座面底部外)全部使用天然动物皮革包覆的沙发,标注为全××皮沙发。
b.皮沙发——产品外表的座面、靠背前面及上沿面、扶手内侧面及上沿面部位(硬质材料扶手除外)均使用天然动物皮革包覆,其他外表部位可以使用人造材料或纺织面料包覆的沙发,标注为××皮沙发。
(2)再生革沙发——产品的主要外表(除座面底部外)使用再生革包覆的沙发,标注为再生革沙发。
(3)人造革沙发——产品的主要外表(除座面底部外)使用人造皮革包覆的沙发,标注为人造革沙发。
(4)布艺沙发——产品的外表使用毛料、麻料、棉料、化纤或混纺等纺织面料包覆的沙发,标注为××布艺沙发。
(5)出木沙发——扶手使用实木(或人造板)制作的沙发,应标注出木材名称和包覆面料的材料名称。
2.床垫——指使用毛、麻、棉、化纤等织物面料包覆的床垫,标注为××面床垫。
三、其他家具类——指钢、塑、玻璃、石材、藤、竹等材料制作的产品
四、综合型家具类——指以实木、人造板、金属、皮革、塑料等多种材料混合制作的各种家具。
第四条:外型尺寸标注
凡销售的各种家具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商品标价签或其它类标识标注牌,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对其产品的外型尺寸作出标注。
第五条:产品的“三包”
家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和《江苏省家具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不能保证实施三包的,不能销售家具产品。
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能销售。
第六条:附则
凡属苏州地区从事家具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和维护本规则。对于标识标注有违规者,协会有权作出内部通报批评,并指出要求其改正。严重违规者,欺诈者,协会将提请或配合有关政府部门,按照有关法规的责任条款作出处理,并向社会曝光。
本规则修订稿于修订日起执行。
如有国家新标准规定发布,以国家标准为准执行。
苏州市家俱协会
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苏州市质量检验协会
2011年3月21日